维权园地

典型案例发布
日期: 2024-03-07   来源:    浏览量: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关于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决策部署,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妇女儿童和妇联工作的重要论述,大力宣传党和国家保障妇女儿童权益取得的新成就,总结推广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成功经验,积极营造全社会尊重妇女、关爱儿童、促进男女平等的良好氛围,全国妇联会同全国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中国女法官协会、中国女检察官协会、全国律协女律师协会等四家团体会员发布了第五届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十大案例。此次发布的十大案例是从近两年办理的大量案件中推选出的最具代表性的优秀案例,有针对性地回应了人民群众关心的家庭暴力、女职工劳动保护、妇女人格权益、农村妇女土地权益、未成年人保护等方面问题。市妇联现将这些优秀案例进行分批推送。
     各级妇联组织、妇联干部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同全国妇联新一届领导班子成员集体谈话时的重要讲话和党中央致词精神,落实中国妇女十三大部署,在妇女需要时站出来说话,顶上去维权,沉下去服务,以更强担当、更实举措、更深感情做好维权工作,推动建设更有利于保障妇女儿童权益的制度体系和社会环境,为促进我市妇女儿童事业高质量发展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案例一
内部规定并非挡箭牌 延长产假政策须落实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维护女职工产假待遇案
 
  【基本案情】
     2021年7月至8月,江苏省溧阳市总工会、市人社局组建了由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劳动保障监察员和律师组成的专项服务团队,联合开展劳动用工监督评估专项行动,选取职工人数多、劳动关系复杂的企业,通过查阅劳动用工管理台账、询问职工代表及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等方式,全面了解企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促进企业规范劳动用工,依法保障职工权益。
8月13日,专项服务团队在查看某热处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休息休假规章制度时,发现“女职工产假为98天,超过98天继续休假的,按照事假处理”的规定违反《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关于符合条件的女职工除享有98天产假待遇外,另享有30天延长产假的相关规定。专项服务团队向公司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以下简称监督意见书),指出相关内部规定损害女职工依法享有的产假休息权,要求公司加强法律法规学习,依法进行整改。
  公司收到监督意见书后立即整改,修改了有关女职工休息休假的规定,并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专项服务团队通过跟踪回访,确认该公司已经整改到位。企业负责人也表示,企业要健康稳健发展,离不开法治保障,企业劳动用工监督评估帮助企业发现问题、纠正错误,避免用工风险,有利于企业长远发展。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条规定,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产假制度是保障生育女职工特殊权益的重要制度之一,对母亲及新生儿的身心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生育假期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是我国生育友好型社会和政策体系构建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全社会共同营造支持生育的良好环境。国家生育政策调整后,许多地方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都延长了女职工产假,但实践中,部分用人单位为减少用工成本,对执行女职工延长产假的制度予以规避。本案中,工会组织联合人社部门开展劳动用工监督评估专项行动,通过“法律体检”,全面了解企业贯彻落实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帮助企业及时发现未按规定落实产假延长制度的问题,指导督促企业纠正违法行为,推动产假新政在“最后一公里”落实落地,切实发挥了工会组织在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
 
案例二
女职工“三期”受保护 用人单位解约莫任性
——孟某某孕期被解除劳动合同案
 
  【基本案情】
   孟某某(女)于2017年5月10日入职吉林省吉林市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劳动合同为期3年。2020年5月9日,劳动合同到期后,单位以疫情期间不便续签为由,未再次签订合同。孟某某继续在该公司工作,工资照常发放。2022年9月孟某某怀孕后,公司通知孟某某双方已经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将其座椅撤走,拒绝其打卡上班,孟某某遂向吉林省总工会求助。
吉林省总工会核实情况后,立即联系公益合作心理咨询师帮助孟某某疏导情绪,指派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省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调解员介绍劳动纠纷的多种解决方式,建议孟某某通过调解方式化解纠纷,要求公司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受孟某某委托,省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调解员和值班律师与公司多次沟通,告知在女职工怀孕期间,公司擅自解除劳动合同是违法行为,无正当理由未续签劳动合同亦属单位过错,均需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公司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后,向孟某某道歉,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合意解除劳动关系,公司支付孟某某工资待遇及经济补偿人民币13.76万元。在与其他职工了解情况时,省总工会得知还有17名职工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未与之续签,据此向公司出具纠正意见书,公司立即整改,与其余17名职工续订了书面劳动合同。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辞退女职工或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但在劳动领域内,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三期”内的女性受到不公正待遇的问题仍然存在。本案中,公司未与女职工续签劳动合同,并在其怀孕期间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侵害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工会组织依法履职,及时介入,为怀孕女职工提供心理疏导、法律援助服务,代表其与用人单位协商,争取合理经济补偿,促进争议实质性化解,切实保障了女职工“三期”受特殊保护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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