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权利公约》的三项基本原则
日期: 2010-03-18   来源: 本站   浏览量:
  18岁原则:《儿童权利公约》中明确指出:儿童系指18岁以下的任何人。我国法律界定的未成年人亦是18岁以下,所以我国法律意义上的未成年人与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所指的儿童是一致的。也就是说,在我国未成年人就是儿童,儿童就是未成年人。
  无歧视原则:每一个儿童都平等地享有公约规定的权利。儿童不应因其本人或父母的种族、肤色、性别、民族、语言、宗教、出身、财产、伤残等原因受到任何歧视,他们所享有的一切权利也不应因其父母、监护人和家庭成员的身份、活动、信仰和观点而受到任何影响。
  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以儿童最大利益为目标是公约中的首要考虑。凡涉及儿童的一切事物和行为,都应首先考虑以儿童最大利益为出发点。公约中并没有指明儿童的最大利益是什么,但在实际工作中我们要随时注意到儿童的利益,并将他们的利益放在工作的首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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